养老政策 | 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政策梳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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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民福〔2017〕120号) 二、 具体政策 (一)保费标准
1.养老机构保费。以上年实际入住老年人的床位数为依据,按床位收取。 养老机构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具体标准,根据招标结果公布。 (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责任限额 1.养老机构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数(以上年实际入住床位数为依据)。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的 30%。每人责任限额:死亡、植物人、残疾的赔偿限额为 30 万元。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300 万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20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150 万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照料中心(站)100 万元。每人责任限额:死亡、植物人、残疾的赔偿限额,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 30万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为 20 万元。服务对象因保险责任导致住院的,住院津贴金额为 100 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付30天,累计最高赔付 6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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