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养结合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医养结合研究会”,简称:“浙江医养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医疗养老事业的行业专家、从业人员;相关产业及配套产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国家职能机关,各民主团体,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从事医养结合事业相关教育、培训、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和车俊书记在浙江省十四次党代会布置的“加快构建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实施智慧养老工程,使每一个老人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生活品质”工作内容,积极搭建医养结合事业有关各行业和政府间沟通平台,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宣传和弘扬养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向政府和医疗养老事业有关各行业献计献策,为养老事业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医养结合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及政策建议。
(二)开展老年人医疗、养老事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发展规划和法规,推行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咨询服务。
(四)开展技术与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医养结合事业的人才及技术储备和资源储备的质量和数量。
(五)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技术、管理、运营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合作与进步。收集养老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信息等,编辑出版有利于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六)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为医养结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机构、企事业单位、优秀个人。根据医养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社团宗旨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自愿加入本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拥有医学高级职称,医养结合相关行业专家;
拥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从业资格人员,拥有医疗卫生相关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员;
从事医疗和养老相关行业,但暂未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持所在医疗机构或者护理院、敬老院等相关机构推荐函,经研究会审查通过。
普通会员标准:
从事医疗和养老相关行业,但不符合前3类会员标准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研究会审查通过
(二)单位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与医养结合事业有关的医疗、教育、培训、研究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境内从事与医养结合事业有关产业及配套产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职能机关,各民主团体,热爱并且热衷为养老事业做出贡献,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以成为本团队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单位会员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个人会员由需更换理事或秘书处推荐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任命;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亦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内设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同时本团体另设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意见,积极为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工作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闭会期间归属秘书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医养结合研究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