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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 浙江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2019-11-06 16:52:00
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 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和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4.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 (浙民福〔201448 )
5.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 号)
6. 关于“十三五”期间延续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723)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877)
二、具体政策
1.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要按照鼓励养老护理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原则,拉开补贴档次,具体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培训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确定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明确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发放条件。养老护理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对未在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培训工种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 2013 年起,进入本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满 5 年后奖补费标准: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
4.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 2015 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 90%以上。到 2020 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 50%以上。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
5.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基地。
6.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中任职。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7.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8.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建立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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