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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2019-11-05 14:42:00

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 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 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和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

二、具体政策

 1.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制度,省级财政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补助。通过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建立政府向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并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给予支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3.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增强机构养老服务能力。新建公办养老机构要以护理型为主。 到 2020 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达到 40 张,其中,民办(民 营)机构养老床位占比力争达到 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探索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措施,持续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强化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和资源共享,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4.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 且最低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6.到2022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超过50%,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达到1000家以上。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 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各类养老资源进一步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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