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台政办函〔2021〕35号)要求,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岗位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二)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与养老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连续在本市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计算依据),从第二年起每月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500元、400元、300元、25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当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
2020年9月1日之前在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工作年限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申请材料
申请特岗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
1.《_____县(市、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名单》和《_____县(市、区)养老护理特殊岗位津贴资金审核表》(一式二份);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4.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用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对应岗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8.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
9.个人诚信承诺书;
10.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四、发放方式
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公历年每年结算一次,各地应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申请人从原养老机构离职前往其他养老机构继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且社保缴费接续未中断的,可持续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否则享受特岗津贴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五、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
六、申请流程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养老机构将本机构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养老医护人员《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机构《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审核。
(二)县(市、区)民政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填写《____县(市、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3)和《____县(市、区)养老护理特殊岗位津贴资金审核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养老护理员 的个人账户。
七、工作要求
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是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顺利实施。
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统筹协调,建立持证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特殊岗位津贴的档案管理,及时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建档,按规定妥善保存。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守程序、严格把关,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八、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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